一、指标权重
评选对象:2024届全日制应届本科、专科(含高职),“省优”和“校优”不可兼得。本科生评优奖励指标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荣誉奖励、学生工作等。
1、具体标准如下:
2.总分及计算
总分P=M1×W1+ M2×W2+ M3×W3+ M4×W4
P为总分,M为考核项目,W为权重。
二、本科生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异,参评“省优”的学生,学业总成绩列本专业前30%,无补考记录;参评“校优”的学生,学业总成绩列本专业前50%,B考通过,无挂科。有健康的体质及心理素质, 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学习成绩指学生前三学年(四年制)的所有必修课和必修环节(包括必修理论课、限选课、专业方向课、必修实践环节)第一次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以教务系统数据为准),其中英语四级(CET-4)达到425分以上(包含425分)的的在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加5分,英语六级(CET-6)达到425分以上(包含425分)的在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加10分,英语四级和六级加分不可累加,两者相加总成绩(M1)乘以60%为最后的学习成绩。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该生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参加学生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由团委(含院团委)、学院分党委、辅导员等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工作可以累加,总分累加(M2)乘以10%后不得高于10分。
5.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校级荣誉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党员或团员干部等不包含奖学金,同一类别只取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不同类别奖项可以累计加分,总分累加(M3)乘以15%后不得高于15分。如该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
6.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奖项的毕业生;每一类别奖项只取最高等级,不累加,不同类别奖项可以累加,最高累加总分(M4)乘以15%不得高于15分,在以上加完分的基础上,总分相同者,在科技创新方面,荣获省级比赛一等奖、 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说明:
⑴竞赛项目级别认定以学校当年公布的竞赛文件为准。
⑵获奖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含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⑶上表获奖等级为竞赛项目的奖级排序,只计前3位次的奖级;如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对照上表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照上表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照上表三等奖计分,后续奖级不再计分。
⑷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年度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⑸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⑹上述计分只计学生参赛小组内前3人,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或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文件和证书均不能确定排序的,参赛组3人以内(含3人)均按参赛组内第2排名人计分,参赛组人数超过4人(含4人)均按“参赛组第1、2、3排名人合计得分/参赛组人数”计分。
⑺每名学生最多限报5项。
7.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8.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9.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必须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10.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方案》(辽教函〔2020〕248号)要求,参与浸润行动计划满一个学期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