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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沈阳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04-30 】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二、管理体制及职责

1.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我校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报告报送经办银行;

(4)与贷款人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5)协助贷款人组织贷款发放和回收,并协助贷款人催收贷款;

(6)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贷款人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贷款的方式

1.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

2.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本人及父母有效居民身份证;

(2)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3.提供正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贷款程序和办法

1.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其学习期

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3)学习努力,奋发向上;

(4)生活俭仆,不铺张浪费;

(5)遵守国家法律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6)身体健康,能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7)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8)在经办银行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的程序

(1)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后10日内向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助学贷款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承诺有关还贷款的责任条款;

(2)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首先在经办银行开立本人姓名的活期储蓄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将帐号如实填写在《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中,并将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审批表》第二页右上角;

(3)学院在经办银行贷款审批名单返回后,统一组织借款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并填制《银行助学贷款明细表》(附件)一式二份,一份交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与借款凭证逐项核对无误后,送交经办银行。

3.贷款的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集中审批,一次性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按年度每年由院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一次,直到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付完为止,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向贷款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2)学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的期限、限额、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研究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

2.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执行;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毕业后首月1日开始由本人承担。

六、贷款的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贷款管理,贯彻“有贷有还”的原则;

2.借贷双方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据借款人申请签定延期合同;

3.学生所借贷款

本息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贷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遇利率调整,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办理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5.借款人毕业后;学生处将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也应该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人通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以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

6.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地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7.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8.借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标准罚息。对未还清国家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行,经办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七、还贷方式

1.一次还清:学生毕业前将本息一次还清;

2.分次还清: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按季分期还本付息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5年1月30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