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基本要求,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充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造就更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对原有的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方针
对学生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着重激发学生的成才愿望,保护学生的探索精神,满足学生的成就感,塑造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心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
所设奖项要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调动学生努力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形成自身特长的积极性;有利于全体学生创新精神、实践与创业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有利于促进学习成绩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获奖。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学生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与常规教学、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发扬民主、坚持标准、鼓励竞争;充分发挥奖励制度应有的育人功能和导向与激励作用;保证学校奖励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章 资格、程序、标准
第五条 受奖资格
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相应奖项的评定: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
3、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早操合格,体育课及格以上居住寝室达标。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及公益劳动。
6、一年内修满规定学分,无需要重修课程。
7、评定相应选项时,学生未处在处分期限内。
8、符合该奖项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六条 评选程序
除竞赛成绩优秀或某一方面业绩特别突出而由学校直接奖励外,受奖的基本评定程序为:
1、自主申报,提交有关业绩或自评材料;
2、在一定范围内自述业绩或自评结果,接受民主评议;
3、基层组织、教师、班级或评委会等推荐;
4、学校或委托主管部门(含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审批。设置争议期,听取反馈意见。
第七条 评定标准
各类奖项由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具体标准。原则上,奖学金按德、智、体全面考核并以某一方面业绩或学习成绩为主评定;综合荣誉称号按德、智、体全面考核并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评定;竞赛类一般直接按成绩评定。达到奖项基本条件的择优评定。
第三章奖学金常设奖项
第八条百佳千优特色奖学金
每年由校团委评定一次,以上一年课外特色活动业绩为主,分为十个奖项
1、学实践奖学金(含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实践)
2、想学术奖学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与实践为主)
3、文化艺术奖学金(含文化艺术类团体中的先进个人,以及宣传工作积极
分子)
4、社会实践奖学金(含创业与勤工助学活动和参加教学改革与学生工作改
革实践)
5、学团活动奖学金(以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为主)
6、精神文明奖学金(含网络文化与建设工作中积级分子)
7、体育运动奖学金(含体育代表队中先进个人)
8、班级建设奖学金(含班级团支部,以优秀班级和班团支部干部为主)
9、社会工作奖学金(含学院、学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以及各类社会工作)
10、特色活动奖学金(含班级、团支部特色活动的创意者、组织者,以及特色或创新活动优秀方案制订者、特色或创新团队的重要成员)
每次评定总名额约为1000名,各奖项实际名额视情况而定。
等级全校参考名额各奖项参考名额奖学金
特等从一等奖中择优视情况而定300-1000元
一等100名(称为百佳) 每项约10名 200元
二等200名 每项约20名 100元
三等700名 每项约70名 50元
首先评定约300名二等奖,约700名三等奖,然后在全校范围内从二等奖中评出约100名一等奖,再从中评定特等奖。其中,校团委直接评定100名左右,均为二或三等奖,各学院指标另行下达;特等奖原则上从获市省级相应奖励者中评定。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
每年5月、10月由学院各评定一次,在德智体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学生中评定,报学生处批准。
等级年级获奖名额(四舍五入)基本条件奖学金
平均绩点排名平均绩点
特等1% 前3% 4.6以上 1250元
一等2% 前6% 4.1以上 400元
二等3% 前15% 3.6以上 300元
三等12% 前30% 3.1以上 200元
只有一个学期课业成绩的年级,名额减半或奖学金额减半(由学院自定)。
名额可在本年级内各专业、班级间调剂使用,平均绩点按学期计算,排名可按专业或年级。未达“基本条件”的不能获奖。二年级以上学生未通过国家四级外语考试者,其成绩必须在355分以上,且至多可评为三等奖。评定时,若条件相近,获百佳千优奖学金者优先。
第十条优秀集体奖学金
每年上半年评定一次,以一年内业绩为主,由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批。
类别全校名额(四舍五入)奖学金
先进班级(或支部)全校班级数5% 300元
优良学风标兵班全校班级10% 200元
外语学习优秀班二年级班级10% 100元
文明寝室标兵班全校寝室的5% 50元
同一年,前三项不兼得
第十一条其它奖学金
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宋玉器奖学金、企事业或个人设置的其它奖学金、特优学生奖学金等,具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
获奖学金者,享有相应荣誉称号
每学年结束后,评定综合荣誉称号,以德智体进行综合测评,不另对应奖学金。
类别年级学生获奖名额基本条件审批
单位
三好学生标兵1% 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且至少一项百佳千优奖学金获得者 学校
三好学生5% 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且至少有一项百佳千优奖学金获得者 学生处
优秀学生(团员)3% 至少有一项百佳千优奖学金获得者 学生处
团委
优秀学生
干部标兵1% 至少有一项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班级建设、特色活动等奖学金获得者 学校
优秀
学生干部5% 至少有一项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班级建设、特色活动等奖学金获得者,或者优秀集体的主要干部,或者受到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社会活动、特色活动的一项资助 学生处
团委
优秀党员毕业生党员的2% 中共正式党员,至少获上述一项荣誉称号
优秀毕业生省级2%,校级2% 从曾获上述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择优评定
其中:三好学生由学院按5%推荐,三好学生标兵中从优择优,在全校范围内评定;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按5%推荐(其中,部分指标直接由校学生处、团委使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中择优,在全校范围内评定;优秀学生(团员)由学院推荐,其中优秀团员比例由学院自行决定;优秀学生党员由学院推荐(党委组织部受理),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定。
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从上述学校评定的相应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专项资助基金
学校设立若干基金,主要包括:科技训练、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特色活动等,由学生申请。学生所获款项具有奖学金性质,用于对个人及团队课外活动的资助,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获得资助,完成相应活动项目,作为评定相应个人奖学金(如百佳千优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课外活动的其它表彰
参加学校素质教育拓展计划的“杯赛”、“节日”、“系列活动”等课外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予以适当表彰,一般采用记课外学分、记创新与能力学分、记入素质拓展证书、发证明书、发纪念品等形式。其中,各类学科竞赛获奖作为评定百佳千优学科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其它竞赛和活动做为百佳千优特色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其它奖励措施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相应成绩,结合常规教育工作视情况还可采用加分奖励,通报表扬、特殊培养、推荐省或国家奖励等多种奖励措施,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生奖励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学生奖励以学生工作处(部)为主,视情况部分奖项分别由教务处、校团委等组织实施,各学院(系)要按上述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受奖结果公布
为保证学校奖励制度的权威性,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如下三级公布制度。
1、学校(党委或行政)行文的奖励:第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荣誉称号及其它重大奖项。
2、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等)行文的奖励:新生奖学金、千优百佳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经济困难生奖学金、优秀集体及学校授权的其它较为重大奖项。
3、学院(系)行文的奖励:较为重要赛事的获奖者、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通报表扬、常规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奖励项目以及学校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奖项。其中,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等组办的校级竞赛以及素质教育专项活动资助项目,一般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或以组委会名义)颁布,并视做学院行文级别的奖励。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用于学生奖励的资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限额管理。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奖学金和奖品按学生处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九条奖励的记载与资政
1、审批表:学校和主管部门行文的奖项填报专用审批表。
2、荣誉卡:每学年由学院结合学年总结鉴定分别填写所受各种奖励。
3、荣誉证书:学校和主管部门行文奖励和奖项,由行文奖励部门分别颁发学校和主管部门的签发荣誉证书。
4、证明书:学院行文奖励的奖项,由学院或主办单位、组委会颁发证明书。
5、通报:每学期学生获奖情况由学院(系)负责向学生家长通报。
6、喜报:学校和主管部门行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学院(系)负责,向学生原所在高中邮寄喜报。
证书发放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由学校批准,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学院(系)颁发的证书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奖项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领导批准,可对奖项进行调整(含新设、撤销),重大调整要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受奖后的管理
对学生的各种奖励既是对此前业绩的表彰,也是对今后提出与受奖条件相同的要求。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者的考核,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不符合受奖条件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视情况给予中止有关待遇,取消荣誉称号,退回所发奖学金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的奖项
除上述有关条款规定的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另行设立其它奖项,但要预先报主管部门批准,所需奖励资金自行负责。需另行发放证书的,预先报主管部门确认。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款规定各奖项的具体条款及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学生奖励办法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